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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中心医院(江西省中西医结合医院) 医药代表医疗机构内拜访工作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 发布时间:2026-01-07 10:01:00 点击量:47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本院行业作风建设,规范医药代表在本院的从业行为,严明行业纪律,深入纠治医药购销领域不正之风,提高本院工作人员廉洁自律自觉性,依据《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康洁从业九项准则》、《江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医药代表医疗机构内拜访工作人员管理办法(2021年)的通知》等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医药代表,是指药品、医用器械、医用耗材等生产经营企业聘请的在医疗机构从事药品、医用器械、医用耗材等产品学术、商业推广的工作人员(工程安装维修人员、投标人员和技术人员除外)。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作人员,主要指公立医疗机构内与药品、医用器械医用、耗材管理使用有关的工作人员。

第二章  接待管理

第四条  医药代表在本院开展有关产品学术、商业推广活动,应先在本院药品、医用器械、医用耗材等职能管理部门登记建档,见附件1,并报医德医风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原则上医药代表每年至少登记一次,中途更换代表应及时申请变更,未经登记的医药代表不得在医疗机构开展有关产品学术、商业推广活第五条  医药代表在本院进行登记建档,应当包含如下事项:

(一)药品、医用器械、医用耗材等生产经营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具体授权开展的业务和授权期限;

(三)加盖企业公章的廉洁承诺书。

第六条  本院建立接待日管理制度。实行每周三下午预约接待,接待地点在4号楼一楼接待室,填写医药代表拜访工作人员预约备案表,见附件2,由医院医德医风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相关职能部门共同落实,按照“三定两有”(定接待时间、定接待地点、定接待人员,有接待流程、有接待记录)原则进行接待。明确固定接待地点,按照预约情况确定接待人员,完善接待流程,并做好接待记录。

第七条  医药代表须提前与医德医风管理部门或者相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预约,对其身份进行复核。被接待的医药代表与事先预约人员信息不一致的,应由被接待人说明理由,并经本院医德医风管理部门审批同意。对未提前预约或身份信息复核未通过的医药代表一律不予接待。

第八条  医药代表只能在接待日到本院开展学术推广、商业推广活动,如特殊情况需要在非接待日来本院从事上述活动的,需经本院医德医风管理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未经允许,医药代表不得擅自在本院开展业务活动。严禁工作人员违反接待管理有关规定,擅自在院内与医药代表接触。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建立医药生产经营企业诚信记录档案,记录有关企业在本机构的诚信守规行为和违规行为。

第十条  医德医风部门应会同相关职能部门,不定期深入临床、医技科室及相关职能部门开展检查,如发现医药代表私下开展相关活动的,立即劝离并保留证据;必要时,上报上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并记入诚信记录档案。

第十一条  医药代表不得违法违规开展业务活动,不得以任何名义、形式向本院工作人员(含其近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给予回扣,不得委托技术人员、安装维修人员等统计本公司产品在医疗机构内使用量,不得向工作人员索取产品销售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医药代表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将该企业申请列入江西省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本院将视情节给予涉事企业有关产品限量采购、终止与其合作关系等处理措施,情节严重的,两年内不购入该企业的药品、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

第十三条  相关医务人员在本机构内违规私自接触医药代表的,纳入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icon_doc.gif附件1医药代表登记备案表及廉洁承诺书.docx

附件2医药代表拜访工作人员预约备案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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